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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结婚证后男方家赠予女方一些现金和首饰,赠与时没有书面协议。婚礼前双方感情破裂打算离婚,男方是否有权要求女方将财物退回?请问有相关法律依据吗?谢谢,双方都没有构成法律问题的过错,只是感情破裂。财物是男方与女方领证后而由男方父母赠予女方的,属于彩礼性质。赠与时女方已和男方领证,法律上已构成婚姻,不知是否可以要求全部退回?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据此,男方可以适用第(二)第(三),离婚的同时,要求女方返还。我们要认识到,虽然是领证后,男方家赠与财物,但该财物应属于彩礼。男方如果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以要求女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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