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可以要求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其经济效率上的优点,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0条的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债务人与其他利益关系人尤其是债权人有一定的利益冲突存在,重整的成本归根结底是由债权人承担,债务人有损害债权人以自利的道德风险,因此要求其行为有较高的透明度。那么,债务人的自行管理必须在管理人的监督之下进行,即设立管理人监督职能,以保证债务人的行为符合自行管理制度的设立目的。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追加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但不能够追加法定代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一款,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时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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