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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失去性功能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陈** 河北-沧州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0.10.06 10:31:56 310人阅读

医疗过错失去性功能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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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医疗过错失去性功能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过错失去性功能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造成患者性功能丧失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赔偿。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9、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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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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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2020-10-06 10:33:5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医疗过错失去性功能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造成患者性功能丧失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赔偿。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9、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2、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医疗过错失去性功能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造成患者性功能丧失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赔偿。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9、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2、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丈夫因医疗事故致性功能丧失妻子可不可以要求赔偿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一审认为,法律赋予公民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不为他人所妨害而就自己健康享受利益之权利。李某为已婚妇女,与丈夫正常的性行为是其应有的权利,且该权利属于生命健康权范畴。李某以此权利受侵害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应予受理。案情2003年2月11日,李某的丈夫姚某因腰部疼痛,入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简称二医院)住院治疗。二医院于2月14日、7月2日、9月23日三次对姚某行腰椎间盘髓核摘除术,因医疗事故,术后姚某马尾及右肢神经病变,目前仍遗留有右足全肌瘫、轻度排尿障碍、性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为6、7、8级伤残。2004年12月1日,姚某与二医院达成赔偿协议,二医院赔偿姚某15万元。2005年5月31日,李某以二医院医疗过错导致姚某性功能丧失,侵害配偶性权利,诉请判决二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2万元。二医院辩称,尽管其在治疗姚某时存在过错,但并没有对李某实施任何侵害,李某不是医疗事故的直接受害人,不能以其健康权受侵害为由主张精神抚慰赔偿,况且,李某未举证证明其遭受损害的程度,赔偿数额也不能计算,故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审判]本案中,二医院的医疗行为造成李某的丈夫姚某性功能障碍,侵害了姚某身体机能健康权;同时,姚某性功能障碍导致李某失去了婚内正常性行为的权利,造成李某生命健康权缺损。因此,二医院的侵害行为不仅侵害了姚某的生命健康权,同时也侵害了李某的生命健康权;李某与姚某是基于不同内涵的生命健康权遭受侵害的受害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关于“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和第三款关于“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李某以直接受害人的身份向赔偿义务人二医院提讼,并无不当。关于李某遭受人身损害的严重程度,因性权利为抽象概念,其损害后果无具体量化标准,但性行为权能对已婚妇女的重要性无需证明,李某此项权能的受损,应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精神损害解释”)第八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综上,李某请求二医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关于赔偿金额,本院对赔偿金额酌定为2万元。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人身损害解释”第一条、“精神损害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判决后,被告二医院提出上诉。成都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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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医疗过错失去性功能的赔偿标准

    专业解答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是关于医疗过错的赔偿标准的规定,而“医疗过错失去性功能”的病人也应该从上面的有关规定中获得相应地赔偿。

    2024.07.26 740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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