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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四)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五)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六)经营设施、设备目录(七)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八)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九)经办人授权证明(十)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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