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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登记收费问题】

苏* 湖南-长沙 结婚咨询 2020.10.05 02:03:47 409人阅读

物权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登记收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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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是:

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

2)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3)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②注销登记不得收费。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之后,各地对住房所有权登记费统一按每套80元收取,基本上降低了当事人的负担。对于该通知中“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的规定,各地方各自做出规定,收费水平不一。如有的地方规定,“对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规定如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宗100元;建筑面积101至500平方米的每宗200元;建筑面积501至1500平方米的每宗300元;建筑面积1501至3000平方米的每宗400元;建筑面积3001至10000平方米的每宗600元;建筑面积10001平方米以上的每宗80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登记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有的地方规定,“非住宅50平方米以内收100元,50至100平方米以内收200元,100平方米以上不超过4000平方米,以200元为基数每超过100平方米加收20元。”有的地方规定,大于1000平方米小于2000平方米的收1000元,大于2000平方米小于5000平方米的收1500元,大于5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收2000元,大于10000平方米小于20000平方米的收4000元,20000平方米以上的则收到10000元。

2020-10-05 02:04: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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