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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某工程公司(承包人)经竞标取得某大型住宅工程的施工承

何** 辽宁-盘锦 债务纠纷咨询 2020.10.03 18:59:35 332人阅读

2006年5月,某工程公司(承包人)经竞标取得某大型住宅工程的施工承包权,然后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施工合同转让给挂靠某建筑工程公司(被挂靠企业)的另一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际施工人力量薄弱、管理能力有限等原因,时常拖欠材料款和人工工资,造成工程进度一度不能达到合同的要求。承包人为了按时保质地完成建设工程,在不断督促实际施工人及时清偿相关债务无效的情况下,迫不得已为其垫付了部分材料款和人工工资,并为其部分材料采购提供了担保,致使承包人为实际施工人垫付材料款和人工工资以及担保责任执行款之和大于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项,实际施工人对承包人为其超付的款项这一事实予以确认。承包人多次向实际施工人讨要多支付的款项未果,于2008年2月以被挂靠企业为被告提起欠款的诉讼。问:承包人与被挂靠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是有效的,则被挂靠企业所要求重新鉴定工程价款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合同是无效的,则工程款价款如何确定?被挂靠企业要求法院没收承包人的非法所得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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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违法分包。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
(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违法分包。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020-10-03 19:01: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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