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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黑龙江鹤岗市居民,16年政府按照采煤沉陷区政策对我地区拆

蒲* 河南-商丘 房屋买卖咨询 2020.10.03 18:42:20 399人阅读

你好,我是黑龙江鹤岗市居民,16年政府按照采煤沉陷区政策对我地区拆迁当时承诺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任意选择,很多户居民都没办理完拆迁事宜。11月时没有提前公告就宣布货币补偿停止,导致很多居民没有签到货币补偿,我们评估完毕,但没有搬家证明,没拆房子,我找领导解决他们不管,我想问一下像我这种情况和拆迁办能构成关系吗?16年政府按照采煤沉陷区政策对我地区拆迁当时承诺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任意选择,导致很多居民没有签到货币补偿,我想问一下像我这种情况和拆迁办能构成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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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拆迁公告是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拆迁申请、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向被拆迁人宣布拆迁决定的一种方式。  拆迁公告,一经发出,就要产生巨大的影响,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1、自公告确定的拆迁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各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分别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丧失,收归为国有,并同时交付给拆迁人享有。虽在拆迁公告前,拆迁人已经取得公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直接实现对土地的控制和支配。一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拆迁公告,拆迁人就实际地成为国有土地使用的享有者。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的一切房屋、附着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受到限制,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房屋。  
3、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享有要求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权利,而拆迁人负有此义务。  
4、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其他附着物。未开工的项目,不得开工;正在开工的项目,应立即停工。

2020-10-03 18:43: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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