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动迁房买卖纠纷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也就是说,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避税的条款因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仍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履行。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借用人在其本身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情况下,不可能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而达到规避购买条件,实现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目的。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卖方未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违反双方买卖合同义务的行为,仍是合同纠纷,并不因为当事人付清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确认其享有物权。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法定不能履行或事实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所谓解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若房屋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一方已构成违约的,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解约定金处罚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也就是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定金为解约定金的,就不能视为解约定金,任何一方不得以放弃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买卖合同。原则上定金与违约金是不能并用的,但解约定金可以和违约金同时并用。在《北京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中》即规定:“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并约定了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专业解答关于解决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问题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有效的处理方式:首先是协商环节,即双方当事人依靠自我约束与妥协来寻求和谐的解决办法;其次是调解过程,由公正的第三方介于其间,发挥促进各方互相理解与体谅的作用,从而最终妥善化解纷争;接下来是仲裁程序,即将纠纷交由公正专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专业解答不动产交易纠纷的解决策略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的处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协商,也就是说,通过双方各自做出一定程度的妥协与让步来妥善处理纠纷问题。其次是调解,即引入第三方介入并努力协调争议各方,以期实现彼此之间的谅解与让步,从而达成最终的矛盾化解方案。再者是仲裁,这是指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进行公正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专业解答关于小产权房买卖纠纷的法律问题及妥善解决方法关于小产权房交易所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双方可首先尝试通过自行协商进行妥善解决。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当事人有权依据先前签署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起正式仲裁程序;若当事人之间并未签订相应仲裁协议,其还可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诉讼请求;然而,如若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仲裁裁决以及调解书中的相关义务,另一方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专业解答农村房产买卖纠纷的法庭判决如何得以执行在法院实施执行行为过程中,如果遇到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那么房屋当然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农村住房这一类特殊房产,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买卖方面的限制条件,即仅限于出售给本村村民。
专业解答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开庭后,判决结果的颁布时间通常情况下,法院将按照法定的时效性要求完成案件审理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裁决书的颁发。然而,关于裁决书何时下发至相关当事人手中,则需要视乎具体案件所处的阶段是初审、二审抑或是再审程序。究其原因在于各阶段诉讼程序拥有各自的时效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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