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辩护人的权利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取证权。
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2、辩护人的义务
辩护律师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辩护律师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您好,针对您的行使不安抗辩权包含哪些权利和义务问题解答如下, 在合同中,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另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时候,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 不安抗辩权人有权终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不安抗辩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3.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安抗辩权就消灭了,因为其存在的基础消失了;
4.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回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中止履行一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债务(债务加速到期);如果对方构成了违约的,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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