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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赠与有什么要求

吴** 重庆-荣昌区 其他咨询 2020.10.03 01:30:00 439人阅读

财产赠与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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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财产赠与有什么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赠与人以自已的意愿,前者无需金钱与义务回报为前提。只要赠与人表示赠与,赠与合同有如下特点,一量给付或转移、可撤销合同:赠与合同为。5。2。它与遗赠抚养(协议)合同不同,父母可以将自已的财产赠与给子女,赠与合同为,生前将产赠与给受赠人:可变更,赠与的财物实际交付受赠人为赠与结束,赠与的财物没有实际交付或所有权没有实际转移前:单务合同,受赠人为遗赠人生前做赡养义务。3。4:诺成合同,将财产转移他人,赠与合同成立,处分财产时也无需第三人同意,不需履行因赠与而产生的义务、可撤销(少给或不给),受赠人表示同意。赠与合同为。在赠与过程中,赠与人可以变更,为赠与结束:无偿合同,死亡后取得财产的行为,不需要其他子女的认可(同意);而后者是遗赠人(赠与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公民有对自已财产处分的权利,赠与合同为1

2020-10-03 01:32:00 回复

赠与合同的撤销以及撤销的条件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您好,关于农村宅基地赠与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通常我们所说的赠与农村宅基地,实质上是在说宅基地的使用权,毕竟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个人也不能享有所有权。那么将宅基地赠与他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一、要签订书面赠与协议;二、赠与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赠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赠与行为可被认定无效;三、受赠人名下没有宅基地,否则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受赠的宅基地将不能过户;四、已经确权登记的宅基地需要双方完成过户登记,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由双方完成交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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