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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被警察以居中斗殴罪抓了,这算聚众斗殴罪吗,聚众斗殴罪纠集者算纠集人数不?

张** 甘肃-酒泉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6.09.30 00:59:19 7046人阅读

我和朋友前几天在网吧上网和别人吵了起来,差点打架,昨天我朋友就叫上了好几十号人去打了那群人,结果被警察以居中斗殴罪抓了,这算聚众斗殴罪吗?聚众斗殴罪纠集者算纠集人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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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泉州 咨询解答:205条

律师365广西律师2016/9/20 13:04:33回复根据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可以解决聚众斗殴罪纠集者算纠集人数不。
1、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予立案追诉。
2、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所谓“组织”,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将分散的人员安排起来使之成为某一特定的集团或群体。具体到本罪,只有运用言语等煽动和纠集多人去斗殴,并且负责组织的人数在3人以上,才能认定组织作用。 所谓“策划”,是指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计划方案、进行部署安排。具体到本罪,策划作用是对聚众斗殴活动进行整体部署安排,制定具体的行动时间、地点、方案等。这种部署、计划安排即使最终没有完全被实行也不影响策划者的策划行为性质的成立。 所谓“指挥”,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调度。具体到本罪,指挥作用主要是指发号施令,命令、分配人员参加斗殴等。而且这种“指挥”也必须是全局性的,在斗殴过程中具体的参与人员临时性的分配打击对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种打击方式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指挥”行为。

2016-09-30 01:15:19 回复
地区:山东-青岛 咨询解答:463条

据你的表述,你们的行为触犯了《刑法》292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依法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所以,聚众斗殴罪纠集者算纠集人数不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聚众斗殴是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而设立的条款,该案如果是你组织的,你就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

2016-09-30 01:06:19 回复
地区:江苏-扬州 咨询解答:405条

针对你提出的聚众斗殴罪纠集者算纠集人数不这个问题,作出如下分析,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
一,聚众斗殴罪所要求的三人以上,并非是聚众斗殴的各方都要达到三人以上,而只须具备其中一方人数达到三人或超过三人,则对聚众斗殴的各方均能认定其聚众斗殴行为。当然,对其中明显没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一方,如仅有一人,也并未有纠集行为的,仍不能认定聚众斗殴。 第
二,聚众斗殴罪所要求的三人以上,并非要求首要分子必须纠集三人以上方能构成该罪,而应理解为“三人”这一人数要求亦包括纠集者本人。这是因为,聚众斗殴这一行为的主体必然不能排除纠集者本人,无论其是否到达现场,,也无论其是否参与了直接的斗殴行为。 所以,这是算聚众斗殴罪。

2016-09-30 01:02:19 回复

根据你的表述,你们的行为触犯了《刑法》292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依法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所以,聚众斗殴罪纠集者算纠集人数不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聚众斗殴是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而设立的条款,该案如果是你组织的,你就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
1、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予立案追诉。
2、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所谓“组织”,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将分散的人员安排起来使之成为某一特定的集团或群体。具体到本罪,只有运用言语等煽动和纠集多人去斗殴,并且负责组织的人数在3人以上,才能认定组织作用。
所谓“策划”,是指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计划方案、进行部署安排。具体到本罪,策划作用是对聚众斗殴活动进行整体部署安排,制定具体的行动时间、地点、方案等。这种部署、计划安排即使最终没有完全被实行也不影响策划者的策划行为性质的成立。
所谓“指挥”,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调度。具体到本罪,指挥作用主要是指发号施令,命令、分配人员参加斗殴等。而且这种“指挥”也必须是全局性的,在斗殴过程中具体的参与人员临时性的分配打击对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种打击方式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指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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