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老师的行为是违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学校也没有权利不让学生上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例如《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在民法上,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利的存续或行使的,主要有消灭时效(中国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关于诉讼时效,中国《民法通则》及有关特别法都有比较完整系统的规定,人们对此十分熟悉。而关于除斥期间,立法规定就相对较为分散了,加之其与诉讼时效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将除斥期间误认为是诉讼时效,而实际上,两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
您好,关于诉讼时效和排斥期间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二、诉讼时效不主动审查,而除斥期间主动审查。
三、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但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归于消灭。
四、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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