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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犯罪中,如何界定是否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谭* 湖南-邵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0.09.29 17:40:25 411人阅读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犯罪中,如何界定是否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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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指: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020-09-29 17:42: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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