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对于运输毒品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挥、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贩、毒品再犯等人,应当与、贩卖、制造毒品犯罪分子适用相同的数量标准和死刑标准。
2、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为他人运输毒品,且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了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虽然行为人辩称系受他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但是案件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系受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的,可以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
1.《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运输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运输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运输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运输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3.运输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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