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简易程序可以缺序判决吗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中规定了基层人民和它派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比普通程序较为简便、快捷的简易程序行审理。除法律另行规定的内容外,有关普通程序的规定,在民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仍然适用。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人民可以依法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不能因出现此种情况而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只有在发现所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或者在简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时,才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此,我们认为,当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缺席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律师解析 一、审理前的准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开庭审理; 三、宣判与送达: 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律师解析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特点,庭审可以省略一些环节,以迅速、准确审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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