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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停止侵害的情况包括哪些

邓** 河北-衡水 其他咨询 2020.09.27 09:25:37 312人阅读

要求停止侵害的情况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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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停止侵害是否包括停止人身威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停止侵害是否包括停止人身威胁
是的。停止侵害是对其财产和人身的伤害行为,也包括人身威胁。
停止侵害
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这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实施某种侵害行为。
中国民法理论和实践,认可对进行中的加害行为、妨害行为或危险状态,受害人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现行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亦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故特设本条规定。
须注意的是,停止侵害请求权,其立法目的在于及时制止那些刚发生的、进行中的侵权行为,以避免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显然不能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而要求创设一种类似于英美法申请禁止令那样的新程序。在修改民事诉讼法创设类似Fp禁止令程序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意见第162条,人民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本法所谓“停止侵害请求权”,相当于日本法上的“差止请求权”。例如,对于商号的不正当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等,商法(第20条)、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3条第一款)、专利法(第100条第一款)、著作权法(第112条第一款)有差止请求权的明文规定。日本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差止请求权,但裁判实践中认可差止请求权。差止请求权,在程序上采用事先保全的方法,值得重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停止侵害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侵害专利权的条件
所谓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可见,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侵害对象是有效专利
专利权作为一种依法取得的独占实施权,只在特定时间、特定地域内受法律保护。专利权期限界满的技术或者虽然期限未到,但专利权人拒交专利费而放弃的专利技术,都不受法律保护。获得中国专利的技术,被他人拿到外国去实施,也不会构成侵权。
2.侵害行为的目的是营利
出于个人爱好或研究需要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做出这种规定的原因在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专利,不可能与专利权人形成市场上的竞争,不会对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影响。发明创造人申请专利权的着眼点在于专利技术的物质回报,个人使用并不是为了工业目的,无损于专利权人经济收入,自然无需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3.实施了违反法律的侵害行为
专利法一方面明确规定了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和范围,另一方面,又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侵害专利行为的样态、种类。实践中侵害行为既有直接侵权行为,也有间接侵权行为。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实施专利。但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和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了一些不视为侵权行为的例外。
凡是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又不属于侵权例外的,无论行为人是否是主观故意,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实际损害,一律要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形式在专利侵权制度中的作用和意义相比于赔偿损失等,绝不可同日而语。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认为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但在权利客体为无形物的知识产权领域中,这种观念必须改变。被侵权人到司法机关侵权人,决不仅仅要求损害赔偿。他们会首先要求司法机关认定自己是权利所有人,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活动。世贸组织协议的执法部分,对损失补偿的具体规定并不多,却用了大量条款对停止侵权生产、停止侵权销售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它要求各成员着眼的侵权责任重点也就不言而喻了。

您好,针对您的要求停止侵害的情况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要求停止侵害的情况: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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