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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因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侵权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予以抚慰,这笔费用即是精神抚慰金。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精神抚慰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财产,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夫妻一方财产。精神抚慰金是公民的人格、名誉或身体受到损害而取得的赔偿,应当归受害人个人所有,即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可参照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020-09-26 21:41:1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