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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领结婚证之后签购房合同,但是几年之后房产证名字去掉了其中一个人的名字,那么还算共同财产吗?

宋** 湖北-恩施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9.26 21:02:01 408人阅读

如果在领结婚证之后签购房合同,但是几年之后房产证名字去掉了其中一个人的名字,那么还算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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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赠与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财产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双方结婚时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购置的房屋,婚后夫妻双方支付了后期款。  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后期款部分以及为房屋装修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对这些费用进行分割。  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资部分则要依据当时的具体约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可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借贷给子女的购房款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于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双方共担。  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本着自愿自主的原则将这笔费用进行分割。  离婚时,若女方主张权利要求分割,那么就应将详细的费用的清单以及具有证明力的相关证据提交给审判人员以便于审判人员公平公正地进行财产的分割判决。  
三、婚前买房不一定是属于共同财产,所以还需具体认清个人房产的几种情况。  
(一)婚前一方出资,并且是以自己的名字购房,而另一方未出资。  在这种情况下,此房应属于出资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二)婚前双方出资,但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资的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出资是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目的的,一般会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三)婚前一方全额出资,但以另一方名义购买。  在这种情况下,全额出资的一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为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出资的,将会对其很不利,该房屋在很大程度上会被认为是登记方的婚前财产。  
(四)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但只是一方出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如果将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另一方的出资会被认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又无按份共有的约定,该房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如果产权证上明确按份共有,或者双方有书面约定,双方按份共有,如双方结婚不成无法继续居住,可由一方将产权份额出售给另一方,或由判决。

2020-09-26 21:0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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