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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登记结婚的,不属于婚姻关系,是同居关系,想在一起生活,最好去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
2020-09-26 20:42:1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