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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怎么鉴定如何赔偿,怎么样属于医疗事故?

189****7889 山东-潍坊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0.09.26 10:55:17 1436人阅读

医疗事故怎么鉴定如何赔偿,怎么样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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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74156条

可以到全国各地的鉴定机构做鉴定,可以委托我们帮您们打官司解决,维护您们的合法权益

2020-10-01 01:02:50 回复
地区:山东-潍坊 咨询解答:699条

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因果关系,建议你委托律师

2020-10-03 06:10:02 回复
地区:山东-泰安 咨询解答:3300条

您好,医疗事故要看医疗机构有无过错或重大过失,赔偿按照实际损失为准。

2020-09-26 10:56:3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区别有如下几点:  
1、鉴定的机构不同。事故鉴定是各地医学会承担,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由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上海就有一家比较权威的机构。  
2、医疗事故鉴定有两级,地级市医学会鉴定后,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医学会申请第二次鉴定,但司法鉴定则无这样的层级区别。如当事人不服,则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重新鉴定。  
3、公信力有差异:医学会由于是在挂靠在当地卫生局的学术组织,可以说是卫生局的婢女,自然要偏向其属下的医院。公信力当然要差一些。司法鉴定的机构则和医院没有那么的瓜葛,偏心的情况可能会少一些。  
4、性质上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基本上是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则是的专业机构所做鉴定,如果其鉴定行为违法并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医学会基本上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其利弊,如果患者是死亡或伤残的损害结果,医疗事故按照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确定赔偿标准的话,受害人所得的赔偿大大少于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差别太大了。至于上海市是否还有其他的规定,我不清楚。应该不会有很大的差别。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1年版)》第二十四条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你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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