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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不变这里的“原工资”不同于“本人工资”,虽然在2005年天津市以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解释,但是很快又被口头废止。现在对于“原工资”没有官方解释。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一般是按照该职工出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的有几个月算几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合同约定,没合同的参照本地区同岗位平均工资或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发工资作为该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基数计算。在1990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文件中可以看到,绩效和奖金都属于工资范畴,应当发放。
2020-09-26 06:28:4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