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写一份书面执行异议申请书,到直接交给案件承办法官。按照法律规定,承办法官一定会向庭长汇报,由庭长安排专人对查封裁定继续审查,如果确认查封错误,会裁定解除查封;如果认为查封是正确的,会裁定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可以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件应当由你方所在地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仲裁协议无效。据此规定,你们双方并没有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同时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因此,你们可以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后,再请求仲裁庭裁决驳回对方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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