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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的成立要求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对于犯罪预备的成立要求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专业解答不能成立。因为这是分别两种犯罪形态,根据刑法规定,不同的犯罪形态之间是相互排斥的不能共存。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专业解答不成立。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是两个不同的犯罪形态,二者之间相互排斥不能共存。只有在犯罪预备阶段能成立犯罪中止。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专业解答不可能。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是犯罪过程中的不同犯罪阶段,这些不同的犯罪阶段是各自独立、互相并列或排斥的,是这个犯罪阶段,就不可能是另一个犯罪阶段。
专业解答不是。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成立要件认为犯罪是具备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因此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责任是犯罪成立的三个一般要件。
专业解答成立。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预备阶段也在犯罪过程中。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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