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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中的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怎么认定
这是有权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综合各项因素判断的一个结论,属于自由裁量权,没有明确的细化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同时公安部有关于不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规定:累犯、多次传唤不到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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