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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明确规定,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不予登记受理。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村房屋也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如果在本集体内交易的话有例外。集具体请致电咨询。
2020-09-21 14:34: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