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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受赠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陈* 河北-唐山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9.20 04:36:32 303人阅读

婚后受赠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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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受赠或者继承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付先生的叔叔付老定居国外多年。1998年10月付老为参加付先生和夏女士的婚礼而回国探亲。回国期间付老委托付先生帮其购置了两套房屋。其中一套留给了付先生婚后居住,另一套准备将来归国养老时居住。2000年付老因健康状况恶化决定不再归国定居,并从国外寄来了赠与书,决定把国内的两套房屋赠送给付先生夫妇。当年付先生将两套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2003年付老去世。目前,付先生和夏女士因面临离婚而在房产问题上产生了争议。争议焦点:该两套房屋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产律师解答:该两套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首先,付老的赠与书中载明的受赠人是付先生夫妇而不是付先生个人。在赠与人意思表示明确的情况下应以赠与书中的受赠人确定房产的权利人。
其次,付先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房产,因此即使是付老对受赠人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该房产也应认定为付、夏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因为房产证登记在付先生名下,就认定该两套房产是付先生的个人财产。法律分析:对于一方婚前继承或受赠所得的房产,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特殊约定,均属于该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对于一方婚后受赠所得的房产,除非赠与声明或协议中明确了只归受赠人一方个人所有,否则,该房产属于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一方婚后继承所得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考察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根据何种方式继承所得,即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还是遗赠。
然后区别情况做如下认定:
1、对于法定继承所得的房屋,由于被继承人并未留下遗嘱,故此种情况下,一一方婚后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对于遗嘱继承所得的房屋,则应考察遗嘱的内容,如果遗嘱中指定了房产只归继承人一方个人所有的,则该房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遗赠所得的房产处理方式同遗嘱继承。遗赠和遗嘱继承的依据都是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受遗赠人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而遗嘱继承人必然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除非遗嘱中指定了房产只归受遗赠人一方所有,否则,该房产属于受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提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房产,只有在赠与人明确表示房产归受赠人一方所有的情况下,该房产才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一方婚前和离婚后受赠的房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均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在法律上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共同财产权利涉及全部共有财产,而不仅仅是对自己在其中所占份额的那部分财产。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之一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处理共有财产,也无权单方处分属于自己应占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擅自处理,如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异议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其他共有人表示不同意的,则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因此,夫妻一方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做处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对方的同意或默许。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内单方受赠股权是不是属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受赠的股权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是由一方所有的,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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