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上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对于上下班买菜受伤认定为工伤必须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第
一,是在上下班途中;
第
二,是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第
三,是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
第四是合理时间以及合理路线的前提下造成的伤害。
您好!工伤认定下班买菜事件具备争议性,下班买菜发生意外是否认定工伤,还应该看该事故是否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不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该职工本人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则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认定该职工的受伤为因工受伤!
在公司宿舍居住,下班后出去买菜受伤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人社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规定,按该条款认定为工伤,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经常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职工居住在公司宿舍,下班后出公司去买菜,虽然是出于日常生活需要,但并非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的路线中的,遭受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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