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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诉的诉讼过程中有着不同于原告与被告的第三人请问在那些法定情形下可以列为诉讼第三人(即满足诉讼第三人的资格)

黄* 黑龙江-鸡西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19 11:44:09 340人阅读

在民诉的诉讼过程中有着不同于原告与被告的第三人请问在那些法定情形下可以列为诉讼第三人(即满足诉讼第三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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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三种情况:
1.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请求权的,即对诉讼标的享有一定权利。
2.案件处理结果对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的。
3.人民通知参加诉讼的。具体条文:《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2020-09-19 11:46:0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中错列被告和第三人的措施:
1、司法处置总要以法律为依归,如果原告列被告没有程序法上的依据那就应该予以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
如果只是误写了名字,遵循司法便民和司法效率原则,那就要求原告予以更正继续审理为宜。
复杂的是列被告在实体法上的依据,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就有不同的责任承担,被告的正当与否就有很大的差别。
2、无请求权第三人问题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比较困惑的问题,特别是被告型无请求权第三人问题更是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
民事诉讼中错列被告和第三人的时候,结果往往诉讼请求会被驳回,原因在于当事人不适格,不适格的当事人是不能够触发诉讼程序的。这时我们可以申请撤诉,列入适格的被告之后再行。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中原告自列第三人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原告能在书中直接列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人主要特征:
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中错列被告和第三人的措施:
1、司法处置总要以法律为依归,如果原告列被告没有程序法上的依据那就应该予以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
如果只是误写了名字,遵循司法便民和司法效率原则,那就要求原告予以更正继续审理为宜。
复杂的是列被告在实体法上的依据,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就有不同的责任承担,被告的正当与否就有很大的差别。
2、无请求权第三人问题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比较困惑的问题,特别是被告型无请求权第三人问题更是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
民事诉讼中错列被告和第三人的时候,结果往往诉讼请求会被驳回,原因在于当事人不适格,不适格的当事人是不能够触发诉讼程序的。这时我们可以申请撤诉,列入适格的被告之后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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