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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原审第三人是否需要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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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4 · 12534人看过
导读:上诉状原审第三人是需要列出的,这主要还是因为第三人在我们国家民事诉讼程序中是有独立的请求权的人,因此是有一定的权利的,所以在二审的民事上诉状中应该将原审的第三人清楚的写出来,否则是不利于案件的审理的。
上诉状原审第三人是否需要列出?

一、上诉状原审第三人是否需要列出?

上诉状原审第三人是需要列出的,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第三人的特征

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2、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诉讼而成为第三人。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二是来自法院对诉讼的处理结果。

二、上诉费规定是什么?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普通的老百姓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是特别的清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第三人,第三人跟案件的审理是有非常重要的关系的,因为法律地位比较重要,也正是因为这样,上诉的时候也应该列明原审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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