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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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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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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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方面
罪的立案标准
第三百八十三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专业解答斡旋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是指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违法违规权益,并索取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条,受贿罪的处罚取决于贿赂金额和情节严重性,索贿行为会加重处罚。在审理案件时,需综合考虑受贿者的职务、受贿数额、手段恶劣程度、真实意图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公正判决。
专业解答斡旋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是指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违法违规权益,并索取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条,受贿罪的处罚取决于贿赂金额和情节严重性,索贿行为会加重处罚。在审理案件时,需综合考虑受贿者的职务、受贿数额、手段恶劣程度、真实意图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公正判决。
专业解答斡旋受贿在中国刑法中属于受贿罪范畴,而非行贿罪的帮助犯。行贿罪涉及向公职人员输送财物以谋利,而斡旋受贿则是公职人员利用职权通过第三方收受财物。因此,斡旋受贿者并非协助行贿,而是独立构成受贿罪。两者在法律上是不同的犯罪行为。
专业解答《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斡旋受贿罪的量刑依据行为人在斡旋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游说或促成贿赂的严重程度。审判时需考虑斡旋程度、受贿金额等因素,每案需综合分析,无固定量刑准则。
专业解答斡旋受贿罪涉及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通过其他公职人员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这种“斡旋受贿”或“居间受贿”行为在受贿罪中独具特性,体现了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追求私利的行为模式,是严重的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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