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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婆户口迁到我母亲家,之后拆迁,我母亲分到的房屋有外婆的份吗?

韩** 辽宁-阜新 结婚咨询 2020.09.18 11:20:32 331人阅读

外婆户口迁到我母亲家,之后拆迁,我母亲分到的房屋有外婆的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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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分析如下:  
1,首先要看被拆迁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外婆不是产权的共有人之一的,是不能参与分配的;  
2,如果当事人的母亲过世的,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  
3,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其父母、配偶、子女都是其生前合法财产的法定
第一序位继承人;  
4,这和当事人外婆的户口是否投靠到当事人母亲的名下,是无关的。  
一,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020-09-18 11:22: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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