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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请问是怎样界定失职严重

王** 广东-肇庆 合同效力咨询 2020.09.18 10:14:09 3444人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请问是怎样界定失职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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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依法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严重失职”的认定至少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一,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这是认定“失职”的前提;  

二,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员工出现了失职的行为,同时还需达到“严重”的程度,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仅仅只是一般失职行为,即便造成了重大损害也不可能构成严重失职;  

三,员工严重失职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十分重大。

2020-09-18 10:16: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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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二是,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有关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限度来具体界限。例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损害企业声誉等,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带来了损害。三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程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二是,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有关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限度来具体界限。例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损害企业声誉等,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带来了损害。三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程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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