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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中的搜查扣押笔录的步骤是怎样的

巩* 辽宁-沈阳 办案流程咨询 2020.09.18 01:34:34 327人阅读

刑诉法中的搜查扣押笔录的步骤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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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诉法中的搜查扣押笔录的程序如下:
搜查的程序:
1、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4、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扣押的程序:
1、扣押物证、书证通常是在勘验、搜查时进行的。
2、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4、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6、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2020-09-18 01:36:3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做完笔录之后,如果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检察院会将案件公诉至法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移送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对于移送材料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人民检察院移送证人名单应当包括在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列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通讯处。
(二)人民检察院移送证据目录应当是前收集的证据材料的目录。
(三)关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在案及羁押地点等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书中列明。
(四)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已经作为主要证据移送复印件的,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姓名已载明,不再另行移送。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特别程序的宣判笔录格式
宣判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人民第×法庭
旁听人数:×人
审判人员:……(写明职务和姓名)
书记员:×××
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写明诉讼地位和姓名)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人员:(××××)……民×……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宣告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
(判决准予离婚的,写明:)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以下无正文)
原告(签名或者盖章)
被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制定,供人民定期宣告判决记录用。
2.宣判笔录应当写明判决结果。
3.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
4.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5.宣判笔录由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记明情况。
6.参加宣判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应在宣判笔录上签名。
7.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二、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诉法中的搜查扣押笔录的程序如下:
搜查的程序:
1、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4、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扣押的程序:
1、扣押物证、书证通常是在勘验、搜查时进行的。
2、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4、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6、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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