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和乙方签订了房屋代持协议,由乙方代持甲方房屋,约定乙方不可是擅自抵押房屋。 甲乙为姐弟关系。 乙方违约抵押房屋借款并且无力偿债,导致房屋被申请执行。 甲方在天河法院依据代持协议,以乙方违约为由进行索赔; 同时,在增城法院(被申请执行的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 天河法院开庭2次后,要求甲方撤诉,说程序不符。 请问法官要求合理吗
法官要求是否合理得看具体程序问题。若代持协议纠纷索赔和执行异议申请有冲突或影响执行程序推进,要求撤诉有一定合理性。解决方案上,可先撤回天河法院索赔诉讼,集中精力在增城法院处理执行异议申请,若异议成立房屋不被执行,后续再考虑是否重新起诉索赔。
2026-01-22 11:0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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