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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登记时登记机关发现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债权数额不一致时已谁为依据
借条数额与实际借款不一致,以实际借款为准。借据所载借款金额与借款人所证明的交付金额不一致的,出借 人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己足额交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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