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是被扶养人被扶养人分为以下几类:
1、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3、受害人的父母。对前两项很少争议,对受害人的父母年龄超过60岁,作为被扶养人,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中年的父母作为被扶养人存在很大争议,是许多案件争议的焦点,也是当事人缠诉的一个原因。
二、承担扶养义务的情况有哪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新婚姻法仍采用传统家庭养老的模式,而非社会养老。婚姻法规定家庭养老模式主要有三种情况:
1、法定扶养义务,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允许附加任何条件,否则将面临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或然义务,即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需要时产生。
3、附条件义务,即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对子女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义务。对于或然义务和附条件义务,坚持以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作为界定是否为被抚养人的先决条件,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无可争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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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从中可以明确两个赔偿原则:
(
1)加害人承担生活费的范围仅为受害人应履行扶养义务的范围,不因受害人死亡而减轻其他有扶养义务的人的责任。
(
2)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在按被扶养人的人数计算生活费时,其每年的赔偿总额不能超过受诉上一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故应当在以上确定的原则下通过分析上述两种算法何种更具合理性,以确定应采用的计算方法。对第一种算法,使用了赔偿上限的概念,即将人均消费支出乘以最高获赔年限作为赔偿上限,应该说确定最高赔偿额是有必要的,这与司法解释确定的限额赔偿的精神相吻合。但应当看到这种不分具体情况将一个最长年限作为赔偿年限,以此计算出的赔偿总额来直接分配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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