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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能力偿还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信用卡欠款。另一方有没有权利单方面处置共有房产以还债,且故意躲藏。导致银行催收部门无法与当事人联系
不可以。首先,如果确定是一方债务,需要债务人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其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需要双方同意。《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时,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和迹象应该立即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诉讼财产保全,这样对方就没有办法变卖和转移财产了,如果对方已经将财产转移那么需要搜集必要的证据如银行财产流向,房产交易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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