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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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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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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仅凭有人举报,就私闯民宅搜查合法吗

罗** 山东-滨州 刑事立案咨询 2020.09.10 22:54:33 390人阅读

公安机关仅凭有人举报,就私闯民宅搜查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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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举报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事件,公安机关的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对民宅进行检查或搜查的,是合法的,不叫“私闯”!公安机关对民宅进行检查/搜查的,需要持《检查证》/《搜查证》,但是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2020-09-10 22:55: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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