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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电话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直接使用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房产纠纷应当尽可能提供需要的证据,包括录音。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属于证据的一种形式。不过录音证据容易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所以录音证据形成中,在录音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者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另外录音证据需要保存在原始载体里,不要剪切或者删除了。录音证据不能有疑点,否则会成为对方质证的突破点。录音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所以需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与录音证据相佐证。房产纠纷中,要尽可能保存一切沟通记录,通话尽量录音。录音时,注意录音时间、录音地点的选择,以保证录音的质量。除此之外,尽可能通过文字方式保存沟通记录,例如微信、短信、邮件、书面沟通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一)当事人的陈述(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用录音笔录下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在录音前需征得对方的同意,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录音并不违法。 2、在双方谈话时使用录音笔进行录音的,录音的方法也不违法。 3、而有在民事诉讼中,也明确录音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形式,是一种合法的证据形式,只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证据,才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专业解答2002年4月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依据司法解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
专业解答录音可以作为间接证据。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依据司法解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
专业解答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依据司法解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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