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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签订了认购协议,首付为一方所付,婚后才签订购房合同及共同办理贷款,两人共同还贷,房产应该怎么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陈** 河北-邢台 债务债权咨询 2020.09.04 17:05:28 307人阅读

婚前:买房签订了认购协议,首付为一方所付,婚后才签订购房合同及共同办理贷款,两人共同还贷,房产应该怎么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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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前贷款所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就是说,除婚前协议买的房,离婚时双方协议解决外,贷款买房时,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所以,离婚后,因婚前一方在银行贷款所买的房应由其继续持有并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该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020-09-04 17:06: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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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可以公证的。想把个人未还完贷款的房产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最佳的方法就是公证。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产权清晰、夫妻协商一致,公证处起草并公证,都是有效的。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拓展资料:有关公证的相关信息: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

回答:可以公证的。想把个人未还完贷款的房产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最佳的方法就是公证。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产权清晰、夫妻协商一致,公证处起草并公证,都是有效的。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拓展资料:有关公证的相关信息: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

回答:可以公证的。想把个人未还完贷款的房产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最佳的方法就是公证。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产权清晰、夫妻协商一致,公证处起草并公证,都是有效的。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拓展资料:有关公证的相关信息: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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