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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劳动合同 超时效诉讼败诉

丁* 山西-晋城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8.31 15:39:37 315人阅读

未续签劳动合同 超时效诉讼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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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未续签劳动合同 超时效诉讼败诉问题解答如下, 未续签合同,期间也未提供任何服务,处于待岗状态的王某在合同期满近一年才想到为自己争取“权益”,这份迟到的“请求”能得到认同吗北塘受理并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1998年4月3日,王某与保安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是2006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王某就被公司派至机械公司做保安。2006年10月中旬,保安公司撤离机械公司,王某暂时处于待岗状态,此后他再没去保安公司上班。保安公司支付王某工资到2006年10月30日,社会保险费缴纳至2006年11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12月31日到期后,未续签。2007年6月7日,保安公司通过挂号信方式,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邮寄至王某户籍所在地。9月12日,王某向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王某的申诉请求已超过60天仲裁时效,故裁决对王某的各项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于同月22日向提讼。王某诉称,保安公司的档案中有其无锡租住的地址,公司将通知书寄回老家是造成自己超过法定申诉时效的“”,现请求判决撤销仲裁裁决书,要求保安公司给付2006年11月至2007年7月工资6750元,并为其补缴2006年11月至2007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保安公司则辩称,其与王某签订了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王某未要求续签,也未到公司上班,故合同应在12月31日终止。另外还提供了《保安员呈批表》、招录部通知存档材料各一份,以此证明王某向保安公司登记的住址是老家地址,王某于2007年9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诉时效,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认为,王某与保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王某未再向保安公司提供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据此,对王某请求支付其2007年1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等请求不予支持。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向保安公司提供了其无锡租住地址,故保安公司向王某老家发送《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并无不当。王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在8月份得到上述通知书,故其于9月12日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劳动法规定的仲裁申请期限,且未提供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据。综上,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20-08-31 15:41:37 回复


1、在法律上只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定义,没有诉讼时效消灭的概念。
2、如果对方在一审中未进行诉讼时效的抗辩,而在二审中又提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的,除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二审对该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应不予支持。所以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上述抗辩,当事人可以向二审提出对该抗辩主张不予主持的要求和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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