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有甲、乙、丙三个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由于乙公司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所以无法履行向甲公司付款的义务。实际上,乙公司也是债权人,丙医院尚欠乙公司的货款也已到期,但是乙公司怠于实行追讨权。在这样的情况下,甲公司可否直接向丙医院要债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此,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直接找丙医院行使债权,但是甲公司所行使的债权也只能是丙公司所欠甲公司的相应债务部分,而不能超出原债权的范围。
代位权需依照法律的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行使,否则不仅不能获得应得权利,反而要承担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所以,通过上文的描述,我们知道了,甲公司只能向求乙公司行使债权,不能向乙公司的债务人丙公司行使债权。故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偿还债务。
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专业解答咱们这儿有个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东西,里面有个第二条说的很清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可是包括咱们平时领到手的工资、奖金、还有做兼职拿到的那笔钱、写书赚的稿酬、用自己的专利赚钱、做生意赚到的钱、拿利息、股票分红、房子出租赚到的租金、卖房子或者车子赚到的钱等等这些。还有些临时性的小钱比如突然捡到钱什么的,也算在内。
专业解答我告诉你,继承人要清偿他们拿到的财产要交的税钱和欠别人的债,但也不能超过这些财产实际值那么多。就是说,继承人要用到手的那点东西来还他们爸爸妈妈欠人的账单,但是这个总数可不能比财产实际值大。如果遗产不够还所有的债,那么继承人就可以选择不把超过那个遗产值的部分还了,除非他自己愿意掏腰包去还。如果继承人不想继承这份财产,那他们就不用管爸爸妈妈欠的那些税钱和债。
专业解答按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继承人所承担的偿还义务是以其所得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他们需以这个标准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的税款以及应付的债务。这一法律条款就意味着,继承人的偿还责任仅仅局限于他们所继承的那部分遗产的实际价值之内。
专业解答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作为遗产继承人,其承受的债务责任应依所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用以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该支付的税收及债务。此项规定明确表达了继承人承担债务责任的上限,即仅限于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畴之内。若遗产估值不足以用于全面偿还所有债务,继承人有权决定他自己是否愿意承担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他们就无需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专业解答根据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若债务人在离世之后,既无直系亲属作为继承人,亦未有人对其遗留财产表示接受赠与,那么该债务人留下的遗产将依法被收归国有,并由政府投入公共服务领域使用;而如果不幸的是,该债务人在生前就已经成为集体所有制组织中的一员,那么他的遗产则会归属到所属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手中。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