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法集资犯罪充当资金掮客是否构成犯罪
您好,关于为非法集资犯罪充当资金掮客是否构成犯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些资金掮客受利益驱动积极为非法集资犯罪筹集资金,从中抽头获取巨额利益,不仅助长非法集资犯罪,而且不承担返款责任,给资金返还埋下严重隐患,因而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犯罪的利益链条,切实保护集资参与人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这些人员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通常处于从属地位,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为鼓励他们主动退出违法收益,尽可能挽回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本条还规定,“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处理。”
2020-08-30 23:35:33 回复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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