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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是什么?

赵* 青海-海东 工资福利咨询 2020.08.30 02:11:59 486人阅读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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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前离开本市的员工,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二)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三)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本市的,本人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不满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
(二)项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并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2020-08-30 02:12: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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