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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对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的判刑标准?

陈* 河北-邯郸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0.08.30 01:31:41 304人阅读

刑法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的判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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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提供鸦片二十克以上、吗啡二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五克以上(针剂100支规格的五十支以上,50支规格的一百支以上;片剂25片规格的二百片以上,50片规格的一百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零点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支、片规格的十支、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安眠酮一千克以上、五千克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以及其他品和数量较大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品、两次以上,数量累计达到前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因非法提供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品、的;
(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的,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品品种目录》、《品种目录》为依据。
本规定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未明确立案追诉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的,参照有关品和折算标准进行折算。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第十六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2020-08-30 01:32:41 回复

您好,关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如何判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品、的管理制度。《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和《禁止非法贩动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都对品和精神药物的生产、使用、输出、输入等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对品和精神药物的管制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参照公约所制定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包括卫生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钠咖管理方法》(84年卫药第8号=,《品管理办法》(国发103号=,《品生产管理办法》(国药联二字82第97号=、《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药供字80第612号、卫药字80第42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如果擅自提供给用于医疗、科研、教学的人以及需要使用品、的病人,尽管违反了法律规定,亦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贩卖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有关的毒品犯罪共犯论处。至于吸毒的人是否已经吸食、注射了行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后是否成瘾,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必须利用了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职务或工作之便利,如医生、药剂师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吸毒的人提供品或。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合,如医生利用自己熟悉药品库房的机会,深夜从库房盗取药品后或者将自己非法持有如祖传的、受赠的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毒品提供给吸毒的人,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论处。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提供,既可以发生在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过程中,也可以是在从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结束之后提供。行为人提供给吸毒者以品或,必须是无偿的。有偿的提供,包括货币交易、以物易物或以毒品换取其他劳务、抵偿债务的,不属于本罪的非法提供行为,其性质实为一种贩卖毒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
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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