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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建房,该土地用不用请土地价值评估机构作出估价构作出估价?

杨* 贵州-黔东南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8.29 12:34:06 458人阅读

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建房,该土地用不用请土地价值评估机构作出估价构作出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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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第二条的规定,如果在合作建房中土地使用权属发生转移的就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契税,如果未发生权属转移,则不需要缴纳契税。契税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人缴纳。 合作开发的房地产,合作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贵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权,应按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缴纳契税。

2020-08-29 12:3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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