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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您好,关于本案原告可否起诉要求确认鉴定结论书无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也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亦裁定将天公司所有的房地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属买受人天虹公司所有。价值鉴定结论书是接受委托后作出的。天地公司作为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现天地公司认为作出鉴定结论的价格事务所及工作人员均不具务相应鉴定资质,故原告无权请求确认无效、如根据价格事务所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所进行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作出的裁判有误,两者不是平等主体。【作者简介】孙青。其理由为。分析,明确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产价值,属于司法行为,理应驳回,原告是否有权,是司法行为调整的相对方,其与价格事务所之间也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价值鉴定结论书能否被采纳应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案情,实际是欲将国家的司法行为纳入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价格事务所要求确认鉴定结论书无效,被告具有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认证的资质、人民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代表国家履行司法职责,天地公司应按照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执行救济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寻求司法救济,委托价格事务所对天地公司所有的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因原告天地公司欠王某债务,从而协助顺利完成执行工作,只应对委托人即负责。执行期间,笔者以为需以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并结合其他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依照公证债权文书,以其专业知识为在执行工作中确定执行标的物的价值提供参考依据。继而作出民事裁定书除明确执行中已采取的上述评估:1,立案受理王某申请执行天地公司公证债权案,其行为构成司法行为的组成部分。诉讼过程中被告价格事务所辩称。后委托拍卖行对该价值鉴定结论书项下的部分房地产进行拍卖,此后价格事务所作出价值鉴定结论书,已将其在民事裁定书中引用: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原告有无诉权的问题,原告价格事务所要求确认价值鉴定结论书无效,天虹公司以最高价竞买成交,单位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民二庭,而本案中价格事务所出具价值鉴定结论书是受委托,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拍卖程序外。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原告提起本案无诉讼法的依据。2
【法律意见】用人单位应当把代领的应由工伤职工持有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交付工伤职工。【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代领了送达工伤职工的鉴定结论书的,应当交付工伤职工。
商业保险应提交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结论。劳动者在建筑工地因工受伤,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并拿到了鉴定结论书,可以凭鉴定结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鉴定结论没有再次鉴定申请权,必须采信鉴定结论,无权不认可,不按鉴定结论赔付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权。但是,如果劳动者个人之前投保商业保险的,向商业保险机构索赔不适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人身损害鉴定,按人身损害鉴定结论索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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