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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二款怎么会是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见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

陈* 河北-邯郸 离婚咨询 2020.08.26 03:48:00 305人阅读

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二款怎么会是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类型?(见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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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点在于,侵权责任法对这类行为仍是从主观过错角度进行考量的,而不是象“无过错责任”那样,对行为人主观状态在所不问。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二款的规定内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品或者对自己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这种情况其实就已证明他是有过错的。无论喝酒喝醉了,造成了暂时丧失意识能力,还是滥用麻醉品、,其后果是因行为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使其他人受到侵害。为保护受害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将其推定为过错行为,若无反证,行为人须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2020-08-26 03:4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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