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孩在外省上学的学籍档案转移问题: 一、实行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中小学学籍实行全国联网电子化管理,学生转学必须解决转学手续,学校不得随意删除或增加学生学籍。小孩反复转了几次学均未解决规范的转学手续,一直将其学籍保留,是对学生和家长的负责。 二、小学及主管局学籍管理都与全国学籍联网,均能在网上解决相关业务。 三、建议赶紧联系小学解决转学手续,查清学生学籍信息(学籍号、身份证号、个人标识码),将学生学籍信息提供给要转入的学校,两方学校及主管部门将在网上完成转学流程。
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相关情况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注销学生在原校的学籍:
(1)未按限定解决注册或延时注册手续,经学校督促无效且超出新学期开学3个月后仍不注册者;
(2)没理由持续旷课超出3个月或没理由累计旷课超出6个月,经学校督促学生及其家长仍不能到校就学者;
(3)持续休学超出3年不能复学或休学期满且已到18岁未能复学者。学生学籍注销后,由原学校发放义务教育阶段相应的学业证明。
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身损害赔偿是最为常见的诉讼案由之一,人身损害赔偿法都有哪些具体规定呢,那么身损害赔偿法全文内容有哪些,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规定是什么,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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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每一个小孩都是可以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这在我国有明确的规定,无论是任何人都不可以随意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那么我国对于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究竟是什么呢?这个问题,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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