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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66条规定原文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与有效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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